服務介紹:商標無效宣告是指商標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已經注冊的商標宣告無效,即兩個注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因兩商標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